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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中心供氧系统氧气站安全距离

2022-06-15 标久医用

  标准根据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-2012第4章医用气体源与汇第6节建筑及构筑物的规定说明,医院液态氧气站安全距离,医院医用制氧机及氧气汇流排站房安装设计规定,医用气体气源站房的布置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总体设计中统一规划,其噪声和排放的废气、废水不应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。医用空气供应源站房、医用真空汇泵房、牙科专用真空汇泵房、麻醉废气排放泵房设计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机组四周应留有不小于1m的维修通道;

2、每台压缩机、干燥机、真空泵、真空风机应根据设备或安装位置的要求釆取隔震措施,机房及外部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GB 3096以及医疗工艺对噪声与震动的规定;

3、站房内应采取通风或空调措施,站房内环境温度不应超过相关设备的允许温度。


医用液氧贮罐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贮罐站应设置防火围堰,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围堰最大液氧贮罐的容积,且高度不应低于0. 9m;

2、医用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内地面应为不燃材料,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;

3、氧气储罐及医用液氧贮罐本体应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,周围应设置安全标识。


    医用液氧贮罐与建筑物、构筑物的防火间距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定;

2、医疗卫生机构液氧贮罐处的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2.5m;当围墙外为道路或开阔地时,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m;围墙外为建筑物、构筑物时,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 小于5m;

3、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筑物、构筑物之间的 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。

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建筑物、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(米)

    医用分子筛制氧站、医用气体储存库除本规范的规定外,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 定,应布置为独立单层建筑物,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,建筑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,并不得采用木质、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。与其他建筑毗连时,其毗连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. 0h且无门、窗、洞的防火墙,站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门。


    医用气体汇流排间不应与医用空气压缩机、真空汇或医用 分子筛制氧机设置在同一房间内。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.5%的医用气体汇流排间,当供气量不超过60m3/h时,可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建筑内,但应靠外墙布置,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Oh的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开。


 ;   除医用空气供应源、医用真空汇外,医用气体供应源均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。

    医用气体的储存应设置专用库房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医用气体储存库不应布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,储存库内不得有地沟、暗道,库房内应设置良好的通风、干燥措施;

2、库内气瓶应按品种各自分实瓶区、空瓶区布置,并应设置明显的区域标记和防倾倒措施;

3、瓶库内应防止阳光直射,严禁明火。

    医用空气供应源、医用真空汇、医用分子筛制氧源,应设置独立的配电柜与电网连接。

    氧化性医用气体储存间的电气设计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B 50058的有关 规定。

    医用气源站内管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 16的有关规定进行接地,接地电阻应小于10Q。

    医用气源站、医用气体储存库的防雷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 50057的有关规定。医用液氧贮罐 站应设置防雷接地,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Ω。

    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.5%的医用气体供应源的给排水、 釆暖通风、照明、电气的要求,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氧气站设计规范》GB 50030的有关规定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汇流排间内气体贮量不宜超过24h用气量;

2、汇流排间应防止阳光直射,地坪应平整、耐磨、防滑、受撞击不产生火花,并应有防止瓶倒的设施。


    医用气体气源站、医用气体储存库的房间内宜设置相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。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/h,或平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/h,事故状况时不应少于12次/h。